1958年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
在1958年,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初步建立和發展的階段。這一時期,中國正在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,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,國營企業逐漸成為經濟的主導力量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國家開始著手改革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。
當時,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則:
1. 單位負責,國家補助:養老保險費用主要由企業承擔,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助,以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。
2. 社會化發放:退休金不再通過企業內部發放,而是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統一發放,確保退休職工能夠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。
3. 工資級別掛鉤:養老保險金的數額與退休職工的工資級別掛鉤,工資越高,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也相應越高。
4. 統一管理:在養老保險制度初建時期,國家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,各地區、各部門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一致。
具體來說,在1958年前后,中國的一些地區已經開始試辦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退休基金制度。這些試點單位按照“基本工資+津貼+補助”的方式籌集退休基金,并由企業行政或工會負責管理。同時,國家也鼓勵農民通過互助合作的方式建立農村集體養老保障。
然而,由于歷史原因和當時的經濟條件所限,這一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。例如,覆蓋面有限,主要局限于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;保障水平較低,難以滿足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;管理體制不健全,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等。
總的來說,1958年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,為后來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礎。
1958年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8
關于1958年出生的人的退休年齡最新規定,2018年的信息如下:
1. 正常退休年齡: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,女工人50周歲,女干部(管理崗)55周歲。
2. 特殊工種退休年齡:從事特定類型的工作的人員,如井下、高空、高溫、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,退休年齡會有所不同。例如,男性55周歲,女性45周歲。
3. 病退退休年齡:對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,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,女年滿45周歲。
4. 醫保退休年限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,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,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,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,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。
5. 養老金領取條件:包括達到退休年齡、累計繳費滿15年、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但按照國務院規定已經參保繳費滿15年等。
6. 社保補繳和延遲退休:對于社保斷繳問題,可以補繳,但是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。另外,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,可以延遲退休,直到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。
請注意,以上信息可能會隨著政策的變化而變化,建議以最新的官方文件為準。同時,具體到個人,退休年齡還需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和所在地的具體政策來確定。